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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33號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喜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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