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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4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41號

原告
亞鈦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陽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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