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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29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2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恆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萬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偕同十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修理機械之人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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