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29號
- 上訴人
- 恆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灃國際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4529號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