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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29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29號

上訴人
恆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灃國際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4529號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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