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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告
炫采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孫玉萍
被告
耀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事務所係設在台北縣中和市○○路89巷7之5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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