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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1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16號

原告
楊恕揚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告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12號請求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依據,經於民國97年5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5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1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