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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27號

原告
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詠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元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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