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25號原 告 太平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2,41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