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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75號

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廷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己○○

      丁○○

      乙○○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廷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九七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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