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215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全普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全普電子有限公司 (下稱全普公司)、丙○○、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全普公司於民國94年6月1日邀同被告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16日起至97年6月16日止,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計算,並分36期按依年金法平均攤本息。

㈡詎料被告全普公司自94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被告無須原告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且逾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繳款明細、違約金明細等證物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          │算 期 間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 │
│      │       │     │ 定利率加百分之十  │ 定利率加百分之二十 │
├─────┼──────┼────┼──────────┴──────────┤
│新台幣貳佰│自民國九十四│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陸拾柒萬參│年九月二十日│百分之九│                                          │
│仟壹佰壹拾│起至清償日止│       │                                     │
│陸元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