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9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代理人
- 張毓庭
- 被告
- 泳楹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二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逕向本院提起訴訟。惟查依原告所提之連帶保證書記載,二造合意以台灣才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該合意是手寫文句,並非定型化契約條款本即印妥文句;兼查連帶保證書內明確載明本件債務履行地以原告新莊分行為債務履行地,同時本件被告營業所及住、居所,依原告所示均位在台北縣,非本院轄區,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法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等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