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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訴人
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四年訴字第五六一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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