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54號原 告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李書孝律師 被 告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慧貞律師 鄭渼蓁律師 黃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蘇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陳報系爭貸款動用情形及文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