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5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熊森
- 被告
- 己○○
- 被告
-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龍業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