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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9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193號

上訴人
軍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萬5千元(78萬5千元+1萬5千元×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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