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265號
- 上訴人
- 卓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二六五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零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