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326號
- 反訴原告
- 銳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反訴被告
- 臺陽合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