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44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興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江虹儀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