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15號原 告 源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朱永正 被 告 昌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