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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16號

原告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立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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