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17號原 告 台灣普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