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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呂淑玲

  • 當事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輪業股份有限公司己○○陳金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2號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安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即永保輪胎行) 永保安康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金珠(即永興企業社) 躍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1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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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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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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