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2號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安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即永保輪胎行) 永保安康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金珠(即永興企業社) 躍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1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