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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2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永安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己○○(即永保輪胎行)
被告
永保安康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陳金珠(即永興企業社)
被告
躍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1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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