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2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安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己○○(即永保輪胎行)
- 被告
- 永保安康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陳金珠(即永興企業社)
- 被告
- 躍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1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