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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669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康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陸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本件被告康莉國際有限公司、乙○○、戊○○、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康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莉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3月18日邀同其餘被告乙○○、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3月21日起至97年3月21日止,約定利息採固定利率按年利率9%計付。並約定自94年4月21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攤還本息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借款人如有授信約定書第5條所列各款之情事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康莉公司自94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2,069,0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69,0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原告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催收紀錄卡、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2,069,056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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