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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告
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被告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三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31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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