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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陶亞琴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美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00號原   告 美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   告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複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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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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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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