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00號原 告 美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 告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複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