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0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01號

原告
可世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竹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