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01號
- 原告
- 可世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竹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