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60號
- 原告
- 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60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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