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330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乙○○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銳隆公司)、乙○○、己○○、甲○○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原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商業銀行),民國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商業銀行)合併,國泰商業銀行為消滅公司,世華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㈡被告銳隆公司邀同案被告乙○○、己○○、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5月28日分別向原告貸款新台幣 (下同)1900萬元以及450萬元,前開借款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5月28日起至99年5月28日止,利息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即年利率2%加碼年率1.5%計算,自92年8月28日起,分別償還第1期本金67萬8583元以及16萬722元,其後每3個月為1期,每期分別償還67萬8571元以及16萬714元,借款到期時結欠餘額一次全數清償。
㈢詎料被告銳隆公司自92年11月27日後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倘未依約清償本金,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經原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後,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逾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
㈣爰依消費借貸以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一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授信約定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算 期 間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 │ │ │ │ │ 定利率加百分之二十 │ ├─────┼──────┼────┼──────────┤ │新台幣參佰│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三│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 │參拾壹萬貳│年七月二十三│點五 │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 │仟肆佰捌拾│日起至清償日│ │ 止 │ │元 │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