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00號原 告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