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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楊絮雲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07號上 訴 人 乙○○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7707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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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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