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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上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日商山陽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51號原   告 上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毓 被   告 日商山陽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本繁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8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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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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