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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告
眾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

萬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 萬1682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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