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1號原 告 眾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 萬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 萬16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