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上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四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貳萬玖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