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原 告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被 告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 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