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午○○ 複代理人 蔣宜庭律師 原 告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李文欽律師 被 告 丑○○ 寅○○ 癸○○ 子○○ 辰○○ 丙○○○ 庚○○ 張建發 未○○ 卯○○ 戊○○ 甲○○ 巳○○ 丁○○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第六項、第八項及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建發」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