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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李日順

  • 原告
    莊榮德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宗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莊榮德 訴訟代理人 鄭佑生 複代理人  蔣宜庭律師 原   告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李文欽律師 被   告 陳宗仁 陳彥宏 陳世偉 陳世豪 陳龍河 杜林寶珠 張裕誠 張健發 駱文雄 陳素琴 徐啟銘 吳沈榮 黃正男 侯嘉裕 連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判決附圖一,應更正為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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