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精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貳萬零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