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
- 原告
-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燕士
- 被告
-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俊成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4,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3,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