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

原告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燕士
被告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4,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3,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