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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

原告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被告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被告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授權之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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