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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30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30號

原告
丁榮聰律師即福方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
饒子蕃會計師即福方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
共 同 毛英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福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31號宣告破產事件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1月25日裁定命在該破產事件裁定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破產裁定業已確定,有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1413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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