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30號
- 原告
- 丁榮聰律師即福方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原告
- 饒子蕃會計師即福方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原告
- 共 同 毛英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福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聰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31號宣告破產事件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1月25日裁定命在該破產事件裁定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破產裁定業已確定,有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1413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