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原 告 崇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吳至格律師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1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6,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5,8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