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 原告
- 大葉太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哲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群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簽訂承租契約書第19條若因本合約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承租契約書附卷可稽,玆原告誤向本院起訴,自有違誤。
三、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