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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原告
大葉太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被告
香港商群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簽訂承租契約書第19條若因本合約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承租契約書附卷可稽,玆原告誤向本院起訴,自有違誤。

三、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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