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71號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即陳懿轞繼承人)、丙○○(即陳懿轞之繼承人)、甲○○(即陳懿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參萬肆仟貳佰捌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