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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壬○○○
被告
庚○○
被告
辛○○
被告
子○○
被告
卯○
被告
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被告
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告
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丑○○
被告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告
乙○○
被告
北健有線電視服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告
寅○○
被告
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3樓

       溫思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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