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 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玲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壬○○○
- 被告
- 庚○○
- 被告
- 辛○○
- 被告
- 子○○
- 被告
- 卯○
- 被告
- 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勝彥律師
- 被告
- 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丑○○
- 被告
-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辰○○
- 被告
- 乙○○
- 被告
- 北健有線電視服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璧合律師
- 被告
- 寅○○
- 被告
- 丁○○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3樓
溫思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