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 告 戊○○ 壬○○○ 庚○○ 辛○○ 子○○ 卯○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被 告 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告 乙○○ 3樓 被 告 北健有線電視服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 告 寅○○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