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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辛○○○、己○○、庚○○、壬○○、丑○、甲○○、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癸○○、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子○○、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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