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辛○○○、己○○、庚○○、壬○○、丑○、甲○○、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癸○○、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子○○、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