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39號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以94年度補字第94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