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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7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47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紅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四年重訴字第一四七一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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