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71號上 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紅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一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