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原 告 瑞升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7,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