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
- 原告
- 瑞升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單存卷足佐。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