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原 告 瑞升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94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單存卷足佐。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慧怡